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张某某,女,199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被告杨某某,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郝文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