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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执字第00880号

陈来群与马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来群,马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0880号申请执行人陈来群,男,汉族。被执行人马辉,男,汉族,住户县石井镇石东村。本院在执行陈来群、马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1)户民初字第018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1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2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该案现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执字第00880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武 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建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