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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1008号

袁洪兰、全娅、全某与陈光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袁洪兰,全娅,全某,陈光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1008号原告袁洪兰,女,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原告全娅,女,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原告全某,男,200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理人袁洪兰(系原告全某之母亲),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维,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任紫璇,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光齐,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新街子150号2-(-1)-10,组织机构代码67866219-8。负责人胡洪伟,经理。

原告袁洪兰、全娅、全某诉被告陈光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因原告与被告陈光齐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袁洪兰、全娅、全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洪兰、全娅、全某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洪兰、全娅、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为920元,由原告袁洪兰、全娅、全某(已交纳)。

审判员  黎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彭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