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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盘法执字第01184号

刘石花、王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石花;王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盘法执字第01184号

申请执行人:刘石花,女,汉族,1957年9月6日出生,云南省寻甸县人,住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代理人:吴粉仙,女,汉族,1978年9月23日出生,住昆明市寻甸县,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王讯,男,汉族,1987年3月9日出生,贵州省威宁县人,住贵州省威宁县。本院受理的刘石花申请执行王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4)盘法民联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被告王讯于2014年7月2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刘石花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2860元,案件受理费2292元由被告王讯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权利人刘石花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4)盘法执字第118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郎春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志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