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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保字第00011号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安成申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21-09-15
所属地区
陕西省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安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陇民保字第00011号

申请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董事长。

被

申请人:梁安成,男,生于1970年1月4日。 申请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梁安成的银行存款共计1123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梁安成在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水支行账户为2703091601103003******的存款81000元、账户为2703091601103003******的存款320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马文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