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陇民保字第00011号
申请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董事长。
被
申请人:梁安成,男,生于1970年1月4日。 申请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梁安成的银行存款共计1123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梁安成在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水支行账户为2703091601103003******的存款81000元、账户为2703091601103003******的存款320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马文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