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芳。被执行人林大喜。申请执行人王志芳与被执行人林大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民一初字第8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7000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5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民一初字第872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光
审判员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毕洪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