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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执字第448号

王志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芳。被执行人林大喜。申请执行人王志芳与被执行人林大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民一初字第8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7000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5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民一初字第872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光

审判员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毕洪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