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初字第125号原告武仕海,男。生于1962年8月26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云南华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章,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景东彝族自治县凌云路月牙湾银座。被告孟德泽,男,系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被告何兆谦,男,生于1981年1月22日,汉族,系云南省宣威市。
原告武仕海与被告云南华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孟德泽、何兆谦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武仕海于2015年3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武仕海承担。
审判员 周航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马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