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执字第00295号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5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295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李某,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已自动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孟明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兴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