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295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李某,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已自动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孟明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兴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