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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东法白执字第29-1号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建生、郭建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建生,郭建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白执字第29-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

法定代表人:许妙忠。

委托代理人:邹文涛、张仕肖,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郭建生,男,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被执行人:郭建和,男,1958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建和、郭建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揭东法白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郭建和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万元及该款利息,被执行人郭建生负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2月12日前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其拒不付还。现经向有关机构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东法白执字第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东升

审 判 员  郑伟丰

人民陪审员  林淡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沈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