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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72号

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唐某,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72号

原告:唐某,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告:徐某,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金贵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中,本院按照原告唐某提供被告徐某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徐某应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原告唐某不能提供被告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徐某送达地址的,无法通知被告徐某应诉,故可以驳回原告唐某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贵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朱 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