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116号原告高福珍(又名高旭辉)。被告张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福珍诉被告张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福珍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福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5元,其余由本院退回。
审 判 长 李恒轩
代理
审判员 韩艳梅
人民陪审员 马 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姚抒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