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157号
原告:盛某,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陆某,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诉被告陆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予缴纳。
审判员 张美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