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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0157号

盛化国与陆吉付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2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盛某,陆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157号

原告:盛某,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陆某,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诉被告陆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予缴纳。

审判员  张美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