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郸民初字第2176号原告刘素英,女,195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郭明英,男,现年61岁,汉族,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英与被告郭明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素英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素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素英负担。
审判员 朱瑞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文博 关注公众号“”
刘素英与郭明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郸民初字第2176号原告刘素英,女,195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郭明英,男,现年61岁,汉族,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英与被告郭明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素英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素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素英负担。
审判员 朱瑞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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