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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郸民初字第2176号

刘素英与郭明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20-06-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素英;郭明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郸民初字第2176号原告刘素英,女,195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郭明英,男,现年61岁,汉族,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英与被告郭明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素英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素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素英负担。

审判员  朱瑞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