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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一初字第00023号

周靖与黄山市紫金浩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0023号

原告:周靖,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告:黄山市紫金浩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潘晓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靖诉被告黄山市紫金浩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靖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靖负担。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惠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