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975号原告邹成芳被告魏开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成芳诉被告魏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成芳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成芳以被告已还款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成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邹成芳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丁子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