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陈永聪,男,1983年8月24日生,壮族,住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韦定松,男,1952年2月9日生,汉族,住柳江县。被执行人南宁中外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刘小磊。本院在执行陈永聪申请执行韦定松、南宁中外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两被执行人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78333.1元、案件受理费1574元;因两被执行人又涉另一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41887.2元,两案执行案标的合计12179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韦定松所有的桂B×××××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南宁中外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桂A×××××、桂A×××××、桂A×××××福田牌小型汽车三辆;又查明:两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且所查封车辆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陈永聪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柳市民三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 毅
审 判 员 韦贵军
代理
审判员 韦作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覃仕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