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女,农民。本院审���的(2012)千民初字第00189号赵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调处女儿赵某甲由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抚养,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孩子抚养费13500元,2012年抚养费3500元于2012年7月24日付清;剩余抚养费10000元分五年付清,从2013年起于每年11月30日前给付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在2015年3月10日将女儿赵某甲2014年度抚养费2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千民初字第0018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女儿赵某甲2014年度抚养费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应虎
审判员 丁千生
审判员 梁元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文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