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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龙执字第639号

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与田普良、邢桂芝、曲树合、邢治臣、田普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田普良,邢桂芝,曲树合,田普忠,邢治臣,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龙执字第639号

申请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王海滨,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田普良,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邢桂芝,女,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上)。

被执行人:曲树合,男,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田普忠,男,195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邢治臣,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第三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景哲,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与执行被申请人田普良、邢桂芝、曲树合、邢治臣、田普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本身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的债权转让协议及第三人购买该债权的凭证。经审查,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债权转让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第三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世梅

审判员  王凤山

审判员  柳金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魏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