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9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万瑞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志辉。被执行人蔡玉洪(被告孙志辉之妻)。被执行人高金中。被执行人董桂玉(被告高金中之妻)。被执行人高立君。被执行人董玉芬(被告高立君之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与孙志辉、蔡玉洪、高金中、董桂玉、高立君、董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0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092.8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志辉、蔡玉洪、高金中、董桂玉、高立君、董玉芬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