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从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肖金英,女,1951年6月15日生,汉族,家住从江县丙妹镇江东中路X号附X号。被执行人孟庆斌,男,1983年11月8日生,侗族,从江县卫生监督局职工,住从江农业局宿舍。申请执行人肖金英与被执行人孟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从民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
一、被告孟庆斌同意在2011年10月25日前偿还给原告肖金英欠���壹万伍仟伍佰圆整(155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8.00元,减半收取94.00元。原告自愿承担。申请执行人肖金英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孟庆斌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从执字第1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永和
审判员 王绍勇
审判员 周 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沈维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