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奎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潍坊博康经贸有限公司。申请人潍坊博康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226436867,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18日,到期日为2015年1月18日,票面金额为20000元,付款行潍坊银行盛世支行、出票人为潍坊晟铭经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博康经贸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潍坊博康经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潍坊博康经贸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庆胜
审 判 员 宋春萍
审 判 员 徐 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代
书记员 韩力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