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0512号原告马坤,男,199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王盈盈,女,199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坤诉被告王盈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坤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苏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