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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0512号

马坤与王盈盈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马坤,王盈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0512号原告马坤,男,199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王盈盈,女,199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坤诉被告王盈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坤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苏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