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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定民执字第417-3号

湖南鑫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覃小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鑫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覃小波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定民执字第417-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鑫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路51号。法定代表人刘计成,董事长。被执行人覃小波,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居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鑫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覃小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覃小波应该给申请执行人湖南鑫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下欠的租金17427元及违约金247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本案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覃小波一直未履行义务。现因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覃小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覃小波一直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湖南鑫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松标二O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庆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