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3号原告SAP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朗泽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雪峰,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梅。委托代理人丁颖,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SAP股份公司与被告朗泽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陈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SAP股份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SAP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SAP股份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7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43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8,435元,由原告SAP股份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华松
代理
审判员 胡 瑜
人民陪审员 黄秀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