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离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白来明。被执行人薛采平,1953年3月13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离民调确字第1号确认决定书,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6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薛采平独资经营的方山县大石洼石料厂的相关手续。查封期间不得抵账、抵押、变更等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卫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海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