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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离执字第413号

白来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来明,薛采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离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白来明。被执行人薛采平,1953年3月13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离民调确字第1号确认决定书,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6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薛采平独资经营的方山县大石洼石料厂的相关手续。查封期间不得抵账、抵押、变更等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卫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海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