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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桂民初字第00142号

胡兵与赵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兵,赵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142号原告胡兵。被告赵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兵被告赵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兵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兵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679元,由原告胡兵负担。

审判员  曹爱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陶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