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142号原告胡兵。被告赵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兵被告赵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兵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兵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679元,由原告胡兵负担。
审判员 曹爱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陶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