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怀民一初字第00156号
原告:毕松林(曾用名毕彭根),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告:朱德中,男,汉族,1962年8月10日,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告:杨六一,男,汉族,1961年5月19日,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原告毕松林(曾用名毕彭根)与被告朱德中、杨六一、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判员 张汝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