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系志丹县粮食局临时工。委托代理人高杰,系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汉族,系志丹县顺宁镇政府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小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肖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