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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0001号

吕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系志丹县粮食局临时工。委托代理人高杰,系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汉族,系志丹县顺宁镇政府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小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肖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