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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460号

刘玉民与刘天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9-11-15
所属地区
安徽省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刘玉民;刘天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460号

原告(反诉被告):刘玉民,男,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丁佩文,蒙城县双涧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刘天俊,男,194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郑兆如,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玉民诉被告刘天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耿荣杰申请撤回起诉,被告胡旭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被告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刘玉民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刘天俊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康 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朱长林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