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庆民一初字第00033号

原告王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庆民一初字第00033号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月X日生,锡伯族,农民,住开原市三家子乡南花楼村。被告高某某,男,XX岁,住址同上。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纪广宇

审 判 员  王海威

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孟庆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