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庆民一初字第00033号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月X日生,锡伯族,农民,住开原市三家子乡南花楼村。被告高某某,男,XX岁,住址同上。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纪广宇
审 判 员 王海威
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孟庆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