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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法执字第149号

杨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法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杨杰,男,196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晋宁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志宁,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所:昆明市高新区海源路**。申请执行人杨杰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8955.51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晋法执字第14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向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钱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