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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3号

郭志福与张文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志福,张文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郭志福,男,汉族,住新罗区。被执行人张文良,男,汉族,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郭志福与被执行人张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志福依据已经生效的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8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文良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文良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4)永民初字第18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1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炳煌

审 判 员  胡初文

审 判 员  陈红应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