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474号
原告:张双,男,1956年5月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镇。
被告:王敬余,男,1955年6月生,汉族,干部,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双与被告王敬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双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纪顺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郝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