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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474号

张双与王敬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双,王敬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474号

原告:张双,男,1956年5月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镇。

被告:王敬余,男,1955年6月生,汉族,干部,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双与被告王敬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双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纪顺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郝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