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13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丁艳,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耿兴华,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王亚东,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肖庆华(曾用名XX),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州市埇桥区。
上诉人丁艳因与被���诉人耿兴华、肖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埇民一初字第04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姚强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耿青、
代理
审判员张虹良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丁艳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耿兴华、肖庆华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丁艳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艳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丁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 强
审 判 员 耿 青
代理
审判员 张虹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思嫚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