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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132号

耿兴华与丁艳、肖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艳,耿兴华,肖庆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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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13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丁艳,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耿兴华,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王亚东,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肖庆华(曾用名XX),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州市埇桥区。

上诉人丁艳因与被���诉人耿兴华、肖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埇民一初字第04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姚强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耿青、

代理

审判员张虹良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丁艳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耿兴华、肖庆华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丁艳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艳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丁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 强

审 判 员  耿 青

代理

审判员  张虹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思嫚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