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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714号

张勇与宋晓明、刘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勇,宋晓明,刘海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714号

原告:张勇,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告:宋晓明,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告:刘海东,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宋晓明、刘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良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宋咏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