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714号
原告:张勇,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告:宋晓明,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告:刘海东,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宋晓明、刘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良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宋咏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