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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372号

产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产某,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372号

原告:产某,女,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竹苗。

被告:何某,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产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产某以已与被告何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产某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产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产某负担。

审判员  吴卫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逢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