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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恢字第00018号

王文彪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文彪,张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恢字第00018号

申请执行人:王文彪,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张杰,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3)枞民一初字第014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杰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张杰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张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杰的银行存款97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伟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