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城民初字第11号

原告李桂花诉被告阳泉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桂花,阳泉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11号原告李桂花,女,193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现住阳泉市矿区。委托代理人李文乐,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岩刚,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泉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贵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锦锋,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洋,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花诉被告阳泉太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5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邵鸿寿

代理

审判员  胡倩倩

人民陪审员  王慧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旭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