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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82号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泓德饲料有限公司、山东佳农饲料有限公司、淄博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董进鹏、常秀平、郑礼芝、杨志俊借款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泓德饲料有限公司、山东佳农饲料有限公司、淄博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董进鹏、常秀平、郑礼芝、杨志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淄博泓德饲料有限公司、山东佳农饲料有限公司、淄博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董进鹏、常秀平、郑礼芝、杨志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泓德饲料有限公司、山东佳农饲料有限公司、淄博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董进鹏、常秀平、郑礼芝、杨志俊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淄博泓德饲料有限公司、山东佳农饲料有限公司、淄博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董进鹏、常秀平、郑礼芝、杨志俊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4)高商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