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平民初字第03184号原告袁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被告段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李某、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审判长 任亲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武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