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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123号

易兴祥、昆明加鑫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云南省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易兴祥;昆明加鑫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123号申请人易兴祥,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会泽县人,住曲靖市会泽县。被执行人昆明加鑫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74587-4。住所地:宜良县狗街镇化所村。

法定代表人:李汶锴,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易兴祥与被执行人昆明加鑫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昆民二终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易兴祥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案件款499147元、案件受理费16468元,申请执行费755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昆明加鑫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由于被执行人昆明加鑫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银行查询无存款,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宜良县人民法院(2015)宜执字第1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在具备执行条件时请求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执行。

审判长  董国丽

审判员  龙靖宇

审判员  熊建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洪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