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899号原告唐鲁章,男,1972年6月8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师伟、洪敏,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殷丽春,女,1973年12月18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唐鲁章诉被告殷丽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鲁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唐鲁章负担,余额1870元按规定退还原告唐鲁章。
审判员 张家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