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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一初字第899号

唐鲁章与殷丽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唐鲁章;殷丽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899号原告唐鲁章,男,1972年6月8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师伟、洪敏,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殷丽春,女,1973年12月18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唐鲁章诉被告殷丽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鲁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唐鲁章负担,余额1870元按规定退还原告唐鲁章。

审判员  张家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