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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水执字第00205号

白水县雷牙镇富卓村一组与李宝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水县雷牙镇富卓村一组,李宝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水执字第00205号申请人白水县雷牙镇富卓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朱汉文,男,汉族,系该组组长。被执行人李宝红,男,汉族。申请人白水县雷牙镇富卓村一组与被执行人李宝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白水民初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9月11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申请人白水县雷牙镇富卓村一组与被执行人李宝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李宝红给付白水县雷牙镇富卓村一组(2014年的土地承包费)壹仟贰佰元整。2015年6月15日以前,12亩土地的油菜成熟后由李宝红收获后,将白地交付给富卓村一组。油菜收获后李宝红不得耕种,如耕种造成的后果由李宝红自行承担;

二、剩余的果树土地部分,待白水县人民法院作出法律文书后再另行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白水执字第00205号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战民

审 判 员  石孟院

人民陪审员  张 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