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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607号

李光照与梁开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光照;梁开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607号原告李光照,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被告梁开龙,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原告李光照与被告梁开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光照一直未查找到被告梁开龙的具体住址,故原告李光照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梁开龙的起诉,待将来查找到被告梁开龙的具体住址后另行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光照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照撤回对被告梁开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光照承担。

审 判 长  孙丕云

审 判 员  庞立梅

人民陪审员  刘 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