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607号原告李光照,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被告梁开龙,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原告李光照与被告梁开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光照一直未查找到被告梁开龙的具体住址,故原告李光照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梁开龙的起诉,待将来查找到被告梁开龙的具体住址后另行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光照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照撤回对被告梁开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光照承担。
审 判 长 孙丕云
审 判 员 庞立梅
人民陪审员 刘 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