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68号原告孙宇,工人。委托代理人刘建明,无业。原告刘建明,无业。被告程素琴,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杜玉君,下岗工人。被告张家口市兴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兴街8号。法定代表人祁保恒,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俊,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家口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沈家屯镇政府(盛华西街)办公楼302室。法定代表人李春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亚冬,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赵振宇,系该公司客服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宇、刘建明诉被告程素琴、被告张家口市兴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家口市市政公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景亮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宇、刘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孙宇、刘建明负担。
审判员 任 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丁笑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