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昌泰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东区。法定代表人赵卫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坤之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法定代表人李爱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坤之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5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贺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