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458号
原告:张松坤,195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被告:广州市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杨树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清华,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松坤诉被告广州市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松坤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松坤撤诉。本案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赖丽恂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梁启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