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383号原告黄某,女,1987年1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马关县人,现住文山市。被告张某,男,1966年3月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双方协商决定和好为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判员 杨景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建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