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04号原告韩梅娇,女,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被告罗华,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警,住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梅娇诉被告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还清欠款,原告遂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梅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减半后收取1450元,财产保全费3500元,合计人民币4950元,被告罗华自愿负担。
审判员 邹节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朱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