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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呈民初字第575-1号

马玉春与张琼丽、江柯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玉春;张琼丽;江柯颖;张琼秀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呈民初字第575-1号原告马玉春,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回族,昆明市呈贡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委托代理人任娟,云南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琼丽,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籍贯,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委托代理人张宏魁,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江柯颖,女,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昆明市西山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第三人张琼秀,女,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马玉春起诉被告张琼丽、江柯颖,第三人张琼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受理后,因发现存在张琼秀冒用张琼丽身份对外进行借贷等活动并进行民事诉讼,且张琼秀涉嫌合同诈骗案件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本院认为:因本案可能涉嫌诈骗或金融诈骗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依法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玉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双方当事人均服从本裁定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春浩

审 判 员  朱 曦

代理

审判员  方铮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云福 微信公众号“”